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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微粒贷”商标被侵权,一审判决获赔30万元

日期:2022-03-06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令寻赞网络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腾讯公司经过授权,有权在包括但不限于维权事项的范围内使用授权方的“微粒贷”商标。寻赞公司未经许可,在华为手机“应用市场”及VIVO“应用商店”中上传名为“微粒钱包贷”的手机软件供用户下载,该软件是一款小额借款平台,提供现金贷款信息查询和中介服务。

 

腾讯认为寻赞网络在贷款等金融服务上使用“微粒钱包贷”商标名称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权利商标名称构成近似,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要求寻赞立即停止侵犯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索赔共计200万元。

 

寻赞公司辩称“微粒钱包贷”与“微粒贷”有显著不同,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着重突出“W”字母,被告使用的标识着重突出“微”这个中文单字,自己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与微粒贷的业务范围没有交集,也未因此从中获利。

 

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微粒钱包贷”与“微粒贷”文字注册商标和两个“微粒贷”图文组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告“微粒钱包贷”APP使用的商品范围与涉案权利商标的第9类、第36类构成相同商品,足以导致一般用户产生混淆,属于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久前一审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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