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期的知识分享时间到,对于企业而言,商标以及与商标有关的权益具有“生命线”的意义,必须慎重对待。那么,商标权益如何取得呢?一般来说,包括三种途径:通过注册程序产生;通过商标权人实际使用产生;通过消费者或者媒体使用而产生。商标转让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通过注册程序产生
对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即产生专有权利,并在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类别上被赋予禁止他人使用类似标识的权利。对于此类商标,不要求商标标识在注册前已经实际使用过或者具有识别作用,只需满足商标显著性等最低要求。由于我国注册商标并不以实际使用作为注册前提,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是对已实际存在的商标权益的行政确权,而应属于授予或者创设权利的授权行为。既然商标注册具有行政授权属性,因而,一旦商标获得注册,即可获得保护。
通过实际使用产生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而言,可以通过实际使用产生商标权。从商标法产生的历史源头来看,商标保护的原始依据在于使用。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最初并不是来自于商标局的注册,而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商誉,也即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积极评价。未注册商标通过实际市场使用将特定的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建立唯一联系,并且不断强化这种指向性联系,从而产生了商标注册之外的无形财产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商标法通过法律确权的形式,同样使其获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未注册商标要获得保护必须要经过实际使用并且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指向效果。
通过被动使用产生
对于既没有注册又没有被权利人主动使用的商标而言,可以通过消费者或者媒体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益。例如,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外企而言,对应领域的中国的消费者往往会对其企业品牌或产品另有昵称,对于这些昵称,企业应当如何持何种态度?例如,在著名的“索爱”商标案中,由于媒体的宣传,社会公众已经将“索爱”这一昵称与索尼爱立信公司建立了联系,但索尼爱立信公司却并没有及时顺应众意将这一品牌予以注册或主动使用,反而还多次在公开场合否认“索爱”是“索尼爱立信”的简称。因此在“索爱”商标被他人注册时,索尼爱立信公司虽然提起相关诉讼但最后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可见,对媒体和消费者对于企业或产品约定俗成的昵称、别称,企业绝不可视而不见,而是要主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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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商标转让已经是企业获得商标权方法之一。商标转让则是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的。那么现在商标转让有哪些法律限制规定是需要我们了解的呢?下面跟随商标转让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法律对注册商标转让是有限制性规定的,主要就是以下内容:
众所周知,商标不仅是企业做市场的敲门砖,伴随着注册商标的人数越来越多,注册商标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创业者都考虑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来获取商标,然而买卖商标可不像普通购物那样简单随意,一不小心就会跌入各种陷阱,接下来小编介绍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项: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企业想要获取他人的商标使用权目前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商标许可,另外一种就是商标转让。
众所周知,市场中发展就必须要有商标作为开路者,商家在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因此商标的注册量不断提升,造成了商标注册越来越困难的局面,所以很多人就会选择商标转让,但是对于经验不足的大家来说,很容易遭遇以下陷阱。
新一期的知识分享时间到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当然我们在考虑商标买卖的过程里,大家也是可以会考虑商标买卖需要提供什么手续的,其实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我们要提供相关手续时,一定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做一个了解,一般来说吧,从手续上来看,要避免对法律的不了解而犯下了错误,但是也时需要避免因为忽略的细节或者是前期准备工作的疏忽给公司或者是自己带来的损失,商标买卖需要提供什么手续?不妨让跟随商标转让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常见的商标组合方式有中英文组合、图形英文组合、图形中文组合,一般对于组合商标我们会建议分开注册,这样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但是组合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分开使用么?商标转让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