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实审主要审核,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等。
0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0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审查和确权认定的重要内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应考虑具体商标的特殊性。
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显著性:
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
2、过于简单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4、商标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商标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①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组合形式松散,并且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
②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表现内容难以产生联系,并且缺乏显著部分的。
5、缺乏独特部分的企业名称。
0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
如果商标同他人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为保护商标的独占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2、商标不得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冲突
初审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公告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会依法驳回新申请商标。
3、商标不得与商号相冲突
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在经济活动中是极易造成混淆。所以,与他人商号名称相同的商标也很难被核准注册。
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相冲突
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若模仿、抄袭他人商品的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专利权,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的。
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相冲突
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
04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通过商标监控防范、及时商标续展等办法,可以有效预防商标被撤销。
驳回商标复审所需要的材料需要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驳文/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我们都知道,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商标过期了要申请续展,如果一不小心忘记,该商标将会被注销,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商标就这样没了;或是自己的商标遭人抢注,已经在别人的名下了,这就像是在考场上被别人抄了卷子,到头来老师反而会骂你是抄袭。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商标补证补的是商标注册证,很多商标持有人不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商标注册证书,等到需要用到的时候,才发现商标注册证书不见了。这时只有通过商标补证来重新获取商标注册证。
饮料行业注册商标应选择注册商标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啤酒;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矿泉水和汽水;水果饮料及果汁等饮料; 30类-茶饮料:绿茶饮料等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