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1、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独占权。4、禁止权。5、投资权。6、转让权。7、继承权。
商标成功注册后,商标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人就有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各种法律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其中专有使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该权利派生出来的。
一、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三、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五、续展权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六、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商标注册成功后,享有商标权利,只有正确使用商标权利才能将商标价值最大化。
目前我国规定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有两种:一种是人用药品,另外一种是烟草制品。
商标异议主要是商标权利人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和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异议。办理商标异议,主要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注册大厅和邮寄书件的三种方法办理。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头像商标也被称为肖像商标,是人们对使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商标的一种常用称呼。
商标全类注册可以让商标的应用面更广、有利于企业后期的多元化发展并且可以避免被他人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