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
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何避免商标“撤三”?
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哪些可以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很多企业或个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经意间就会因为一些问题导致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
我们知道,当需要注册的商标标样被占用或者有近似,可以通过申请商标撤三来提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降低商标被驳回或者异议的机率。
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因有:商标使用不规范、商标变成了通用名词、商标三年不使用等因素。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假冒或仿冒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等等行为。
畜牧业注册商标应选择注册商标第44类-养殖饲养:动物养殖、家畜饲养、水产养殖服务、牲畜配种服务、动物饲养服务等;29类-肉制品:肉,鱼,家禽和野味、肉干、肉脯、熏肉等肉制品; 31类-动物饲料:活家畜、活牲畜、家畜饲料等类别。